河南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2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做好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要求,结合全省水利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利建设工程。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到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的“六个到位”,即:开工前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其中应包含资金、物资、人员等保障和配套措施),及时报项目法人审批,并作为开工、安全监督等备案工作的资料之一。项目法人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照批复的防治方案开展监控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省政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第五条  施工过程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场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场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应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配制沙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主要加工区应根据要求采取硬化处理,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扬尘。 

第八条  施工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大型运输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自动冲洗和喷淋设施,安装远程监控设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根据施工情况,每天洒水1-2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须进行遮盖。 

第十二条  施工物料传送部位、卸料部位,必须确保无泄漏、无散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  土方运送必须采取全覆盖的密封措施,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平整施工场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第十七条  五级以上大风或发布重度污染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将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到厅领导带队实施的分片包干督导检查工作中,对各地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并分别于每月20日前将督导检查、任务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书面形式报送省水利厅,每年11月30日前将整个治理工作总结书面形式报送省水利厅。 

第二十条  在全省开展的水利“文明场地”、“优质工程”等评审中,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治理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采取、落实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并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其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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