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强化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确保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现场管理工作,并指定部门统一协调,各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以下简称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或“三员”)
第三条 各市、县(区)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在环境监管网格内派驻1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1名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员,在每一个施工工地组织建设单位交叉安排1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对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市、县(区)辖区内,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长度100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道路、人防,中标价1000万以上的水利项目,建筑拆除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均纳入扬尘污染防治“三员”现场管理。
第五条 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由以下单位派遣:
(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派遣或聘任;
(二)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员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担任;
(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由“三员”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交叉担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三员”主要职责为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禁止”的要求,基本消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
(一)监督员职责
1. 组织制定和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 组织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网格员上报的问题责令现场管理员组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纠正或限期整改。
3. 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责令停工整治,并第一时间报请所在行业管理部门或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攻坚办)进行处理。
4. 完成相关部门交付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二)网格员职责
1. 负责宣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
2. 开展现场巡查,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报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
3. 收集整理网格内群众对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报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
4. 配合监督员开展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三)管理员职责
1. 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巡视,发现扬尘污染问题及时纠正,完成监督员交办的防治任务。对施工、监理企业不服从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不纠正或整改问题的,及时报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处理。
2.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台账应包括:项目名称、类别、位置、建筑面积、形象进度等基本信息,施工现场扬尘敏感点位分布、防治等情况,及时向监督员报送相关信息。
3. 建立工作记录,保存现场发现问题的照片和影像资料。
4. 接受“三员”主管部门的管理,服从调配,完成相关部门交付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三员”现场管理可采取实时监控与驻地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每天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巡查、抽查,重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土石方作业、夜间施工、渣土运输等关键环节、关键时段进行驻地监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纠正和解决问题。
监督员的派遣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增派相关主管部门人员,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增派环保、公安部门人员,环保部门监督现场停工情况、公安部门监督现场渣土车停运情况,部门联动,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三员”现场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的派遣,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建设工地采取管理员异地调配的方式,实现异地交叉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土方石作业开始至结束,现场“三员”实行轮班倒,保证24小时驻地管理,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上报问题、解决问题。并在进驻和撤离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时间向“三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现场“三员”巡查和驻地时不得增加施工单位的负担,不得干扰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第十条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三员”周考核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是否完善、现场工作记录是否完整、问题发现是否及时、问题处理是否到位、群众评议是否满意等。
(一)由“三员”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每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月进行汇总排名,对连续3次排名最后并且所管工地污染问题较重的管理员实行末位淘汰,并扣减其年终奖。
(二)各市、县(区)政府每月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名,对连续3次排名最后并且所管工地污染问题较重的的监督员予以调整或辞退,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进行问责。
(三)网格员随其所在环境监管网格进行考核。
(四)省环境攻坚办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工程项目“三员”现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进行督查、评价考核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市、县(区)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建立现场“三员”管理公示制度,在每个建设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布现场“三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内容、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三员”工作经费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解决,保障“三员”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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